原告刘三金与被告黄宇骏系楼上楼下邻居,双方均系中景小区7栋2单元的业主,原告刘三金居住在7栋2单元707房(以下简称707房),被告黄宇骏居住在7栋2单元807房(以下简称 807房)。案外人中沙物业公司系中景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
2017年3月16日,被告黄宇骏向中沙物业公司递交《装修申请表》申请装修807房,并出具了《装修重点事项承诺书》等材料,该承诺书载明“承诺本人及雇请的实施工程单位在对居室进行装修时认真遵守物业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做到:1.不得更改房子的使用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空调机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等;…… 7.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搭板,破坏外立面;…… 12.不得私自拆除承重飘窗等”。807房装修期间,被告黄宇骏自行对 807房主卧凸窗进行了改造,将原来的凸窗往室外延伸改造,并将 807房客厅落地窗也进行了外延改造。
中沙物业公司就此向被告黄宇骏出具《装修违约整改通知书》,其中载明807房存在“窗户外移,占用楼栋大线条”、 “主卧飘窗拆除”,并要求被告黄宇骏“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其后,原告刘三金发现其居住的707房主卧凸窗一侧墙体及窗台出现漏水、发霉现象,认为系楼上住户被告黄宇骏不当装修所致,并与被告黄宇骏发生争执。双方协商未果,刘三金果断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的阙俊凯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阙律师受委托后整理了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交并经质证的房屋漏水照片、807房屋外里面改造前后图片、《装修违约整改通知书》、《中景小区 7栋 2单元707房漏水原因及修复建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中景小区 7栋 2单元 707房漏水损失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报告》等证据,随后整理好诉讼策略协助刘三金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给他人造成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中景小区 7栋 2单元 707房漏水原因及修复建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别判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黄宇骏关于该鉴定意见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对位于中景小区 7栋 2单元 707房漏水损失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报告》,707房漏水损失含税总造价为 3, 013.03元,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原告刘三金所使用的707房渗水系因被告黄宇骏对807房不当装修行为所致,故原告刘三金因鉴定 707房渗水原因、修复建议以及财产损失所实际产生的鉴定费 25, 000元(22, 000元+3, 000元=25, 000元)应由被告黄宇骏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宇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改造的中景小区 7栋 2单元 807房主卧凸窗和客厅外延,恢复原状,排除漏水妨害;
二、被告黄宇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三金经济损失 3, 013.03元。
如果被告黄宇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系楼上业主擅自将自家主卧飘窗做改造, 变更房屋建筑结构,同时违法将自家窗户往外延伸造成房子机构放生变化最后导致楼下业主房屋漏水。漏水事件发生后楼下业主多次找楼上业主协商,但楼上业主始终不承认漏水系其私自改造房屋导致最终酿成此诉,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为当事人制定了先进行漏水成因鉴定以及漏水损失鉴定再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以检验判定的结论为准的思路。
最终从两次鉴别判定的结果可知,被告需对原告漏水承担全部责任,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漏水成因鉴定以及损失鉴定所花鉴定费用昂贵,动辄就是两三万元的鉴定费用,最终都需要由败诉方承担,处理此类案件最好的方式是调解而不是诉讼,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案件承办人
评价:阙俊凯律师,系诉讼部部长,湘江新区商融多元调解中心特约调解员,从事法律服务行业5年,现为多家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参与多起重大案件调解,获得多位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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